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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非法经营自查工作启动 保监会多举措督查

次 2017-8-11

日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在下发开展互联网保险非法经营风险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险机构自查擅自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假借保险公司名义虚假宣传销售后,保监会于日前再度分别下发开展互联网人身险和财产险业务自查情况的具体通知。  

其中,互联网人身险的自查重点包括经营资质清查、互联网中短存续期业务排查和与银行合作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清查;互联网财产险的自查重点则包括经营资质清查、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信贷平台业务合作的相关风险清查。

值得一提的是,在互联网人身险经营资质清查标准中,关于“经营资质清查”一项便列有具体的清查标准,如“须确认身份证所属地、银行卡所属地至少一项在公司经营区域内;有且仅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等要求备受关注。

在财产险公司与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业务的相关风险清查中,则要求上报保费收入、保险金额、承保利润、平均费率、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等一系列指标。

整体而言,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细分文件较以往版本的监管要求更为细致和严格,体现近期严控风险的监管思路。

禁止跨区域展业

根据通知,互联网人身险经营资质的清查,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合法性”以及“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的机构资质合法性”两方面内容。

若进一步细化,前述两方面内容可划分为多个细项:如保险公司自营网络平台是否符合法规要求、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超经营区域经营的问题、是否存在分公司和从业人员违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问题;以及合作保险机构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合作第三方机构是否符合法规要求、是否存在超资质经营等。

在经营区域上,《通知》要求关于客户所在地审查,保险公司应主动识别投保客户所在地,除相应条件外,须确认身份证所属地、银行卡所属地至少一项在公司经营区域内;关于产品范围审查,有且仅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

如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组合,须主险、附加险同时满足前述规定,方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在合作机构资质上,《通知》亦要求关于专业中介机构合作业务的经营范围审查,保险公司应主动识别投保客户所在地,须确认身份证所属地、银行卡所属地至少一项在公司及其合作机构的经营区域内。

对此,一位中小保险公司人士提出困惑:“使用身份证、银行卡验证身份所属地,是否适合当下社会人员高流动的现状?在中小保险公司能够提供地面服务的前提下,监管能否考虑适度松绑?”

而一位寿险公司战略部门人士则表示,“从风险管控角度来看,区域上不允许"跨区签单",这是对接客户服务的实际要求,传统渠道始终如此。”

“产品端,如果不要求主险、附加险同时满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将理财险作为附加险来销售,该类产品客户投诉案例很多。尤其是分红险,销售配套服务应确保到位。”该战略部门人士续称。

保监会2016年一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显示,在人身险涉嫌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类投诉中,各类销售违规672个,占违法违规投诉总量的99.4%,其中涉嫌欺诈误导601个,主要表现在夸大保险产品收益、错误解释保险条款、混淆保险与银行理财储蓄概念、隐瞒免责条款与退保损失等。?关注保证保险动向

在互联网财产险业务上,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业务的相关风险清查则是备受关注的焦点。

对此,保监会下发的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详细上报保证保险的年度、保费收入、保险金额、承保利润、平均费率、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赔付支出、当期已决赔付案件数、期末未决赔付案件数、获得融资金额等。

据了解,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信贷平台的合作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对交易资金、账户安全进行承保;二是传统险种,以及一些信用标的借款人的意外险;三是项目保证险,履约保证险;四是由于平台高管宣讲误导引起的保险。

然而,一位保险公司互联网部门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部分互联网信贷平台在宣传中夸大相关保险责任,利用保险公司来为其增信、背书,把资金安全类保险说成是保障资金安全,并以此大肆宣传战略合作,损害保险公司声誉同时亦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这是一种新业态的跨界风险,需要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以适应这一业务发展。”一接近监管人士如是认为。

事实上,6月12日陆家嘴金融论坛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表示,保险业需要防范四类风险:包括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信用风险、跨界并购和新业态使保险公司战略风险和操作风险增大、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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